[摘要] 赤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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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住房公积金货款使用次数
以借款人(夫妻双方)在住房公积金系统内的贷款次数为认定依据。借款人(夫妻双方)以家庭为单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为首套房,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为二套房,禁止办理3次(含3次)以上公积金贷款业务。
考虑到我市早些年发放过公积金信用担保贷款,对信用担保贷款金额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在进行贷款次数认定时剔除。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
1、按照四部委“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我市只重点支持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提取公积金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公积金。在认定提取资格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核查公积金系统内显示的贷款次数,当贷款次数已达到2次以上时,停止办理提取公积金余额业务。第二,核查公积金系统内显示的提取次数,当提取次数已达到2次以上时,停止办理提取公积金余额业务。
2、停止办理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提取账户内公积金余额业务。
3、停止办理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亲情支取”业务。
4、停止办理提取账户内公积金余额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及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
5、偿还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的,因现运行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对未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商业银行直接划款功能,允许划款至个人账户。在办理业务时,使用冻结功能,并增加“返还还款回单”的要求。
6、当户籍地与公积金缴交地不在同一地区,职工在户籍地购房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受税务查询系统时效限制,只能核查当年的发票信息,故将提取有效时间调整为自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开具1年以内办理
三、各业务办理窗口,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预警,合理合规进行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受理,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岗位之间的制约,对在办理贷款、提取业务过程中与当事人串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一经发现,市中心将严厉追责。
四、本文件自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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