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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公积金停放第三次贷款

中国房地产信息网   2014-01-04 09:32

2013年12月31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提出职工在首次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而第三次公积金贷款则不予受理。

通知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改进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具体管理措施,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与公平性,使更多的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制度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仍执行原规定。

2、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该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通知表明,职工在北京住建委房地产交易系统中的购房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1月1日之后的,公积金贷款制度都按该通知规定确定。

同时,通知表明有意向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房前可到受委托的银行个人贷款经办柜台咨询贷款具体额度,但个人贷款的最终额度确定则须由资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正式受理贷款人的申请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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