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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主后悔卖房打输“收房”官司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5-07-27 09:21

罗女士与张女士原是同事,几年前,张女士给了罗女士50万元后,住进了罗女士的房屋。5年后,罗女士诉至法院,称50万元是借款不是购房款,要求收回房子。近日,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驳回了罗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情

军产房过户引发纠纷

罗女士于90年代初与姜先生同居,1997年姜先生取得了其所在部队转让的一套军产房,即涉案的301号房屋。2004年末,姜先生去世后,罗女士与姜先生的子女签订了《家庭遗产分割协议书》,约定罗女士分得其中两间,其子女分得其中一间。

2008年12月13日,罗女士与姜先生的子女又达成了《房屋作价分配协议》,通过罗女士出资给4个子女的方式将房屋过户到了罗女士名下。

当天,罗女士向张女士出具了一张字条,载明:“我自愿将301号住宅一套由张女士继承,房屋全部归张所有。”另外。罗女士还出具了一份收条,写明:“收到张女士房款(301号房屋)人民币50万元整。”

随后,罗女士将房屋的全部手续移交给了张女士。2008年12月底,张女士搬入了301号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不料2013年3月,罗女士以拜访名义进入301号房屋,拒不离开,占据该房至今。

争议

50万是借款还是房款

从2013年5月至今,张女士曾两次分别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罗女士诉至法院,两案均以撤诉告终。而罗女士也曾于2013年12月底以返还房屋手续为由起诉,不久后罗女士也撤诉了。2014年3月双方再次因为301号房屋诉至法院。

罗女士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12月13日,双方达成的是房屋抵押借款意向,张女士担心罗女士无力偿还,故以继承的名义将其房产抵押给张女士并借款50万元。罗女士称她找张女士借款50万是为了补偿4名子女,从而获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但5年后,她欲归还50万,要回房子时却遭到拒绝,因此起诉张女士。

面对罗女士的起诉,张女士则表示:“双方确实不存在遗赠关系,而实际是房屋买卖关系,这有当时签的字条为证。”另外,张女士还在一审中提出了反诉,认为罗女士在交付房屋5年后强行占有房屋,影响了其使用,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判决

认定房屋买卖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罗女士遗赠301号房屋”是虚假意思表示,故该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双方虽然没有签买卖合同,但房屋系罗女士自愿有偿转让的,张女士已支付了双方约定的50万元,且已经实际使用多年,该军产房是尚未建立上市准入制度,处于暂时不能交易的状态,因此在301号房屋未办理完上市准入手续之前,张女士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罗女士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张女士的反诉请求。

二审中,罗女士反复强调,双方实际上是以遗赠的方式进行抵押借款的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50万元的钱款明显低于当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女士虽主张是借款关系,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罗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来源:京华时报)

标签:买房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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