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赤峰高铁红山区街道征地补偿方案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6-03-14 10:33

[摘要]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指导意见》,本着合理、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就红山区段高铁建设项目征收西城街道征地补偿安置事宜,制定本方案。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指导意见》,本着合理、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就红山区段高铁建设项目征收西城街道征地补偿安置事宜,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 

拟征收西城街道八里铺村和大三家村两个村庄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8.67公顷(130.12亩),用于赤峰至京沈高铁喀左站铁路建设项目。所涉及地类为耕地、林地、国有土地、未利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征地位置及征地面积以实际测量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成立组织 

为加强对此次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区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土地的征地拆迁、社会协调和保障工作。 

三、征地原则 

(一)公开透明。按照独立、客观、透明原则,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肃工作和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干涉评估补偿、暗箱操作等现象发生。 

(二)依法实施。在征地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律程序,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确保依法行政。 

(三)合理补偿。综合考虑项目建设、群众利益、政策连续和社会稳定等因素,对被征收人可能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人合法权益。 

四、地类界定 

(一)耕地:指地势平坦,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水浇地或无灌溉条件、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旱平地。 

(二)林地:指林业用地范围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 。 

(三)建设用地:指城市、镇、村庄、独立工矿用地、盐田、特殊用地、铁路、公路、水工建筑物水库、水面等。 

(四)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 

五、制定补偿标准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小新地组团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赤政发〔2009〕19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赤承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0〕167号)、《赤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及红山区同类土地征收有关规定,结合勘测定界、土地类别、面积确认等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六、征收耕地标准 

地价:八里铺村和大三家村属一类征地区域,区片综合地价为11.5万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一律按实物现状计算。 

(一)简易看护房(园子屋) 

砖木、砖混结构的园子屋,檐高2.2米以上,按实际面积300元/平方米补偿。土木结构的(包括檐高不足2.2米)按150元/平方米补偿。养殖用房按评估的建设成本进行补偿。 

(二)大棚 

1.墙体:砖墙三七墙(含根基、保温层)80元/平方米,二四墙(含根基、保温层)60元/平方米;地基宽度1米以上,墙体高度达2米的土墙45元/延长米。低于上述标准的相应核减补偿。 

2.钢筋架跨度10米的,由(直径12-14mm)钢筋焊接而成的组合架每个110元(间距达0.7米)。低于上述标准的相应核减补偿。 

3.后坡25元/平方米。 

4.塑料棚膜2元/平方米,按2.5年使用期限进行折旧;草帘子3元/平方米,按3年进行折旧;棉被28元/平方米,按15年进行折旧;遮阴网3.5元/平方米。 

5.自动卷帘机4800元/台。 

6.檐子板(50厘米×80厘米以上)8元/块;8号铅丝拉线2元/延长米。 

7.8厘米×8厘米的混凝土立5元/米,竹竿、竹板4元/米(竹竿、竹板间距大于等于50厘米)。 

(三)水利设施 

1.机电井:具有三项动力电、配套齐全的深水井按1万元/寸/眼补偿,高不超过5万元/眼。砖混砖木结构的井房300元/平方米,普通井房800元/座。 

2.手压水井500元/眼,有离心泵的对口抽井3000元/眼,有潜水泵并下设水泥管的6000元/眼。 

(四)青苗补偿 

1.露地类 

大田作物类:1400元/亩 

叶菜类:3500元/亩 

果菜类:5000元/亩 

药材类:一年生药材4000元/亩,两年生以上6000元/亩 

苗床类:20元/平方米 

绿化苗木(含花卉):4000—6000元/亩。 

2.露地果树 

露天成果树16800元/亩,露天幼果树8400元/亩。 

3.棚内青苗 

叶菜类:7000元/亩 

果菜类:9000—10000元/亩 

苗床类:50元/平方米 

绿化苗木(含花卉):10000元/亩。 

4.棚内果树 

棚内成葡萄、成樱桃、成油桃25200元/亩,棚内幼葡萄、幼樱桃、幼油桃8400元/亩。 

(五)其他 

1.菜窖:深度达2米、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30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蓄水池80元/平方米 

3.滴灌3500元/亩 

4.排水井500元/个 

5.农用低压线路40元/米,入户电表460元/套,三项电表5000元/套,固定电话300元/部 

6.变压器(含配电箱、变压器金属材料及安装人工费):10kw12000元/台、20kw15000元/台、30kw18000元/台、50kw22000元/台。 

7.坟墓1200元/座 

8.沼气池3000元/个 

以上露地青苗、露地果树、棚内青苗、棚内果树应符合农业或林业部门确定的技术规程;不符合的,相应核减补偿。 

七、征收林地标准 

(一)用材林 

八里铺村和大三家村林地地价为9.2万元/亩。 

2.苗木补偿:成熟林,杨树3300元/亩,榆树、柳树3600元/亩,油松、樟子松、云杉3600元/亩;未成林(针叶5年以下,阔叶3年以下),按成熟林价格的50%补偿。 

(二)防护林 

1.八里铺村和大三家村林地地价为9.2万元/亩。 

2.苗木补偿:成熟林,杨树9900元/亩,榆树、柳树10800元/亩,油松10800元/亩;未成林(针叶5年以下,阔叶3年以下),按成熟林价格的50%补偿。 

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标准 八里铺村和大三家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为4.6万元/亩。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土地补偿费,没有安置补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一)地上附着物(住宅房屋)的补偿 

1.无证住宅房屋的认定 

(1)认定条件:被认定住宅房屋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B.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用地审批文件(以下均简称土地使用权证); 

C.房屋檐高达到2.2米以上、跨度4米以上,且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全无损,水电暖等齐全。 

(2)认定机构:由房屋征收、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共同组成认定机构。 

(3)认定办法:对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房屋,认定合法土地使用面积上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房屋为有证房屋,该认定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高不超过土地证面积的60%,一层以上不予认定。 

2、补偿方式 

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 

A.有证房屋的补偿 

征收地上房屋的价值,按征地公告之日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房屋新旧程度、建筑结构、区位、用途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及评估程序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B.无证房屋的补偿 

实有建筑容积率在1.0以内有证房屋以外部分,已建砖木结构高补偿7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高补偿850元/平方米,对未建部分补偿400元/平方米。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0的实有建筑高补偿200元/平方米。 

(2)产权调换 

A.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红山区人民政府提供地段安置的,按被征收人有证房屋面积1:1.1的比例安置。 

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成本价下浮10%(3280元/平方米)结算;需要再增加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政府限制价4100元/平方米结算;需要再增加安置房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

B.实有建筑容积率0.75以内有证房屋以外部分可按2.5:1的建筑面积比例置换安置房面积。 

以上A、B项安置房面积涉及的楼层差价由被征收人承担 

C.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0.75以外的实有建筑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3)装饰装修的补偿 

有证房屋的装修装饰应考虑使用年限折旧按质量评估补偿,补偿金额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非毛坯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普通装修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具体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补偿金额为准。有证房屋以外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装修装饰不予补偿。 

(4)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A.搬迁费。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B.临时安置费。选择回迁安置的,房屋征收的过渡期暂定为3年,终过渡期及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之日至通知其办理入住手续之日为准,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月每户不低于800元。 

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安置房面积如未达到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按差额面积继续发放,但所选安置房均已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差额面积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如已达到或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每年结算一次。 

3.回迁安置 

(1)安置房地点及户型面积 

A.地点:红山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回迁安置小区位于铁南组团项目区内回迁地块。 

B.户型面积:回迁安置房为多层和高层楼房,设计单户面积约为60-120平方米,安置房套型面积终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为准。 

(2)产权调换过渡期 

自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之日起至通知其办理入住手续之日止。 

(3)被征收人既可选择多层回迁也可选择高层回迁,但选择的回迁房中多层楼房仅限一套。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顺序先后选择安置房屋的房号,同一时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同一房号的抽签确定。 

(4)安置房房款以安置房建筑面积计价,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测绘部门出具的终实测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在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时,房款及其它各项费用多退少补。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结清安置房价款后,可委托相关单位统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被征收人未予配合或提供材料不实造成无法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的,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责任。被征收人在告知的规定时间内未委托统一办理产权登记的,则相关单位不再协助办理。 

4.住改非的补偿 

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征收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助5000元。无完税凭证的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助3000元。 

(二)地上附着物(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土地补偿标准 

(1)出让用地的补偿标准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成本逼近法加权平均的评估结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划拨用地的补偿标准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2.房屋评估标准 

(1)有证房屋评估标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格进行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2)无证房屋评估标准依据砖混或砖木结构按照建安成本予以货币补偿。 

(3)对土地、房屋以外的不动产根据《资产评估办法》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3.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按有证房屋评估金额1.5%的标准支付;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按有证房屋评估金额1%的标准支付。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征收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偿; 

(2)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 

(3)从事办公、仓储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偿。 

5.附属物等其他项目补偿 

其它项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参照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地上其他附着物(宅基地内)及设施的补偿 

1.空调补偿迁移费4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400元; 

2.养殖花卉(草)、饲养鸟类、鱼类、鸡、牛等补偿实际发生的本市之内的搬运费; 

3.管井每眼800元,石井每眼1200元; 

4.杨、柳、榆树等未成材的,每棵补偿8-12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12棵,成材的按市场价补偿; 

5.果树:结果的按产量每棵补偿200-400元,苗木每棵8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12棵; 

6.葡萄:结果的每棵100-150元,未结果的每棵15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6棵; 

7.砖墙每立方米补偿300元,土、石墙每延长米补偿40元; 

8.菜窖:深度2米,面积20平米以内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面积不予补偿。 

(四)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每宗土地使用权证为单位,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给予奖励,另见相关奖励办法。 

(五)其他事宜 

1.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2.对被征收人以土地使用权证为计户依据,按“一证一户”的原则进行补偿。 

3.征收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突击抢建的、未经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4.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必须亲自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人已故但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应先办理继承,再由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办理相关征收手续。 

5.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验收合格且收取被征收房屋钥匙之前,被征收人不得有在外租赁房屋、转卖选定安置房屋、解除原租赁关系、变卖物品、停止商业经营等行为,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对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或设有抵押权的,自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或抵押关系,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的,实施单位收取被征收房屋的钥匙。搬迁的取消奖励,所选安置房屋无效。 

6.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7.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在被征收人的征地补偿款中按实际费用扣除。 

8.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权属证明交回,待补偿安置结束后,由土地及房产等部门统一注销。 

9.补偿安置完成后,不再对被征收人另外安排宅基地。 

九、征收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执行。 

十、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参照相关保障政策执行。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